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激励、促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估周期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评估方式
评估采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自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初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抽检等方式开展。
四、评估内容
围绕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艺状况等。
2.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
3.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包括对道具工具、作品实物、书籍刊物、抄本图谱、数字资源等收集、整理、保存等。
4.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情况。包括参加非遗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利用各类媒体主动开展公益宣传,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等。
5.非遗项目传承实践情况。包括基于非遗项目特点开展作品创作、节目表演、技艺研究、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等。
6.非遗项目调查记录情况。包括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非遗项目调查和传承人记录、非遗项目文化内涵挖掘等。
7.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8.其它相关情况。包括自行开展或参与非遗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发表(出版)论文、专著等。
五、评估程序
1.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评估要求,向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提交相应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
2.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组织人员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交的年度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步开展初评;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材料,报送至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整改。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
3.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评估材料自行开展评估工作,形成本区域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意见(附件)、评估工作报告,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提交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4.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评估意见进行复核,并适时开展实地抽检。
5.省文化和旅游厅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五种情况。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给予传承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者,暂停发放下一年度传承补助经费;对评估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传承补助经费;认定为取消资格的,按照程序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加强与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沟通协调。项目保护单位要准确理解通知精神,积极协助传承人准备相关资料。
(二)精心实施。评估工作以鼓励、支持和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为出发点,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评估结果为导向。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尊重传承人主体地位,紧密结合传承人传承实践活动,周密部署、精心实施。
(三)高效推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准确反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情况为根本遵循。评估工作应充分结合本区域日常工作,可与其他相关工作一并统筹推进。
联系人:冯海明
联系电话:0351-7325185
电子邮箱:sxfeiyichu@163.com
邮政编码:030024
邮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B座1307室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意见汇总表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