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一是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精神卫生中心考核合格。二是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省精神卫生中心考核合格。三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经省精神卫生中心考核合格。
《实施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专业工作时长和工作量。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要求,按规定授予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强化培养培训,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记者 方碧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