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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传统医药非遗≠中医药非遗!中医药非遗相关术语表述亟待规范

    发布时间: 2025-09-09 09:05 来源: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日前,《中国科技术语》2025年第5期出版,刊发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词审定委员会传统医药编写组委员、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负责人王春旺的文章《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规范表述探析》。该文系统剖析了当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术语使用中存在的模糊与混淆现象,并提出一系列规范化表述建议,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术语支撑。

    文章指出,随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全社会对其关注度不断提高,但术语使用的混乱已成为制约其系统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障碍。例如,“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等核心术语存在多维度概念交织、边界不清等问题,导致保护范围受限、传承实践受阻。

    术语混用频现,保护实践遇挑战

    文章指出了目前常见的几种基本术语误用,包括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同于广义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忽视了大量未列入名录但具有重要价值的内容;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单等同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忽略了其他类别中与中医药密切相关的项目(如太极拳、华佗五禽戏、药香制作技艺、李时珍传说、药市习俗等);将“传承人”概念窄化为“代表性传承人”,忽视了广大未被认定但实际从事传承工作的专家和实践者。

    这类术语混淆不仅常见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甚至出现在官方表述中,反映出当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体系尚未形成统一、严谨的规范。

    明确内涵与外延,提出规范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王春旺基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出以下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及独特的医药理论、技术方法、节庆习俗等各种传统医药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中医对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知方法;

    (二)中医诊断与治疗的方法、技术;

    (三)中药种植技术与炮制、制剂等加工技艺;

    (四)中医养生保健理论与方法;

    (五)中医药文化及相关的仪式、节庆、民俗与传说;

    (六)其他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定义,“中医药”包含少数民族医药。)

    他还进一步区分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强调后者不仅包括传统医药类项目,还应涵盖其他类别中与中医药文化内核高度契合的项目。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医药类项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医药类及与中医药有关的所有项目。

    在“传承人”方面,王春旺提出应区分三类人群:“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广义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承担各级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承担各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著名民俗学家、民间文艺理论家刘魁立认为,‘传承人’术语的提出,对于非遗保护的认知和实践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动力自然是传承人,是师傅,是工匠,是演员、歌者、舞者,是讲故事的人,是过年过节热情参与的广大民众。而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从业人员众多,很多专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但未被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其中不乏院士、国医大师等著名专家。”王春旺说。

    因此,他提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从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特定领域内取得显著成就,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贡献的的广大专家和实践者。

    呼吁学界达成共识,夯实保护根基

    王春旺指出,术语的规范与统一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他提出四点建议:

    1、将我国各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称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中医药非遗”),不使用“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2、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表述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称“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不宜简称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3、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称,在特定语境下使用。

    4、在使用传承人相关表述时,应区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他期待,更多专家、学者、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一步关注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规范问题,早日形成共识,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活态传承和国际传播奠定坚实的术语基础。

    “我们在使用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术语时,必须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否会将传统医药改为中医药,各级名录是否能将中医药属性突出的项目统一纳入到医药类,将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规范表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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