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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部门联合修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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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10-27 16:14 来源: 浙江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联合修订《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非遗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促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

    使用范围

    非遗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省本级项目资金

    包括省级单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开展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法规修订、交流培训、展示推广、宣传出版、数字化建设、记录保存、咨询评审等支出;省级非遗项目保护、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指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以及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国家和省级非遗保护重点工作等的综合性补助。具体包括:

    ●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 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项目开展调查立档、传承实践、展示展演、研究出版、宣传普及和创新转化等支出。

    ● 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提升、交流研讨、成果展示、宣传推广等支出。

    ● 省级非遗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非遗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

    ● 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等场馆基本开放支出、个人专著的出版、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资金分配

    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全省非遗保护重点工作倾斜。

    省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绩效与监督管理

    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本地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核心评价体系,完善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开展抽评。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7—2031年。政策实施到期后,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政策总体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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