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与作用。
《基本规范》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中医药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基本规范》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独立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具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应当集中设置,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形成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基本规范》指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砭术、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等项目中的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结合运用现代康复技术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有中医馆4.2万个,99.8%的乡镇卫生院和99.7%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记者 段梦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