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 网站首页
  • 相关机构
  • 政策法规
  • 新闻资讯
  • 项目名录
  • 项目聚焦
  • 风云人物
  • 会议展览
  • 人才培养
  • 影像展
  • 3D展厅
  • 中医药委员会
  • 王春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规范表述探析

    发布时间: 2025-09-09 09:44 来源: 《中国科技术语》杂志

    摘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体系的模糊性已成为其系统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障碍。文章基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的内涵与使用进行阐释,提出包括“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等术语的规范化表述,旨在为构建统一的术语体系提供参考,助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近年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参与,共同织就了一幅保护传承的壮丽画卷。然而,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模糊不清,已成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地把基本术语的认识统一起来,确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大家公认的、确切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在此情况下,笔者谈谈自己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的一点粗浅看法,希望能抛砖引玉,激发更多思考,共同为这一伟大事业添砖加瓦。

    1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使用现状

    当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基本术语体系呈现出多维度的概念交织,其内在逻辑关系亟待系统梳理。对于一些基本术语,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否能画等号?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否能画等号?

    先前研究中,部分学者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等同于广义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浙江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现状与对策研究》有以下表述:浙江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国家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部分,两类遗产总数72项。这种表述实质是将“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窄化为“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忽略了未申遗但具备同等文化价值的内容。此类混淆导致保护范围受限,削弱了系统性。

    也有部分学者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同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例如,《卫生健康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人民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新中国75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二》指出,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有182个中医药类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而《中医药非遗保护与传承任重道远》则直接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称为“中医药非遗项目”。另外,《充分挖掘中国传统医药非遗的价值——以浙江地区中医药非遗发展现状为例》指出,传统医药是国务院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医药类的统称。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仅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占比很大,但也不能说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就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总称。

    同时,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同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屡见不鲜,例如《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中医药领域58名传承人入选》为题的报道。实际上,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传统医药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确是58人,但禹州药会、药香制作技艺、太极拳等中医药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未被该报道列入。

    此外,部分研究将“中医药文化”等同于“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文化传播范式》《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路径探索》等研究,实际是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进行研究,并未突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将其中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改为“中医药文化”也并不违和。

    2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探析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什么?这一命题长期受到学界关注,众多学者以不同视角展开系统阐释。宋歌等认为,对于中医药来说,其非物质性的核心是对生命和疾病的认知,这是中医药的核心理念,它来源于汉民族“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形成了对生命认识的整体观,运用阴阳平衡和五行生克制化的观念阐释生命的机制,采用比类取象、司外揣内的方法把握生命与疾病的变化规律,创造了以藏象、经络、精气神等为核心的生命观。在这种核心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独特的诊断和防治疾病的方法,包括中医诊法、临床疗法、中药炮制技艺、组方制剂技艺、养生方法、卫生民俗等。这些理念、知识、实践和技艺等非物质内容是构成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李倩认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中医药传统知识、技艺和经验,包括历代医家传承下来的秘方、验方、诊法、针灸等独特技能以及中医药理论体系和临床经验等。颜文强认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活态形式延续传承至今的具有疗效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中医药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尽管大家从核心理念、知识技艺、独特价值等多个维度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其理论体系与实践应用的契合度仍有待提升,整体阐释尚不够完备。

    笔者在学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广泛参考并汲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现提出以下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及独特的医药理论、技术方法、节庆习俗等各种传统医药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中医对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知方法;

    (二)中医诊断与治疗的方法、技术;

    (三)中药种植技术与炮制、制剂等加工技艺;

    (四)中医养生保健理论与方法;

    (五)中医药文化及相关的仪式、节庆、民俗与传说;

    (六)其他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定义,“中医药”包含中国少数民族医药。

    3 代表性项目的界定

    3.1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界定,目前已在行业内达成广泛共识,不存在异议。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医药类项目。

    3.2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除包含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外,还应包含其他类中与中医药密切关联的项目,比如太极拳、华佗五禽戏、药香制作技艺、李时珍传说、药市习俗等。此类项目虽未被归入传统医药类项目,但其文化内核与中医药高度契合。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已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医药类及与中医药有关的所有项目。

    4 传承人的角色定位

    4.1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界定,同样已在行业内达成广泛共识。

    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承担各级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4.2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综合本文以上内容,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承担各级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4.3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著名民俗学家、民间文艺理论家刘魁立认为,“传承人”术语的提出,对于非遗保护的认知和实践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动力自然是传承人,是师傅,是工匠,是演员、歌者、舞者,是讲故事的人,是过年过节热情参与的广大民众。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从业人员众多,很多专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但未被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其中不乏院士、国医大师等著名专家。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从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特定领域内取得显著成就,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贡献的广大专家和实践者。

    5 结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以后,我国各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表述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中医药非遗”),不建议使用“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传统医药类项目,应表述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简称“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不宜简称为“传统医药非遗”。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称,在特定语境下使用。在使用传承人相关表述时,应区分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我们在使用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术语时,必须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需说明的是,上述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见解。期望本文能够吸引更多专家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术语的关注,推动学界早日达成共识,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作者:王春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词审定委员会传统医药编写组委员,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医药文化传播。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8868488
    京ICP备202100489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513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