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明确了医疗人员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方面的相关要求。
在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方面,《规定》提出,医师可在多个临床科室按注册范围执业,经培训合格后可增加执业范围。经医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允许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在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方面,《规定》指出,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服务。(记者 伍志成)